景驰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3 日创立,同年 5 月 12 日完成首次封闭场地测试,6 月 18 日获得美国加州交通管理局 DMV 颁发的路测牌照,6 月 24 日完成首次开放道路无人驾驶测试,9 月 8 日可在硅谷高峰时段的车海中通勤。
大概两个月前,还沉浸在“中国最快自动驾驶企业”喜悦中的 景驰科技 也遭遇了“最快”的一记 当头棒 。圣诞节左右,百度以三大罪状(违反竞业禁止并招聘百度相关人员;百度在职期间注册景驰公司;通过离职不归还电脑和打印机的方式窃取公司机密等)将王劲及景驰科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王劲及其创办的景驰立即停止利用该商业秘密从事与百度相竞争的自动驾驶相关业务等。
王劲及景驰科技也因此作为“中国自动驾驶第一案”中的主角,被放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景驰与王劲此前一直都在强硬回应,称百度的起诉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并将从法律上予以应对。但现在,景驰与王劲却来了个 180 度的转变,几乎突然服软了——王劲悄然从景驰 离职 。不过,该案件最终将向何处发展,目前尚不可知,但该事件背后,却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公司高管任职期间是否可以设立其他同样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据了解,王劲于 3 月 31 日正式从百度离职。虽然景驰方面一直强调景驰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3 日创立,但实际上,有媒体发现该公司早在 2017 年 2 月 23 日便已经通过另一个人提交了注册申请,并于 3 月 29 日注册。4 月 3 日,王劲入职景驰科技并担任 CEO。虽然王劲强调他在任何时候没有在两个公司同时工作过,但有理由怀疑王劲在百度期间便已经参入了景驰的创立,而这涉嫌违反《公司法》。
这也给了创业者一个血的教训:千万不要在任职期间设立其他同样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否则将可能面临着民事风险甚至刑事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公司法》认为上述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存在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损害了任职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公司获取的利润应该归入任职公司。除了这种民事风险外,上述行为还可能造成侵犯任职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犯罪。
王劲一直都说自动驾驶行业是一个“快鱼吃慢鱼”的行业,谁跑得更快,谁就会有更多的胜出机会,显然,王劲真的太着急了。
2、王劲是否违背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离职后,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百度表示,在其和王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不招揽百度员工义务及保密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启动竞业禁止时企业一般都需要向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通常是半年工资),而且公司一旦付出,当事人便不能够从事协议禁止的工作等。而根据百度的说法,百度一直按时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王劲方面也并没有反驳。
因此,王劲目前背负着违反竞业禁止的嫌疑:王劲一离职(也有说未离职)便创建了同样做自动驾驶的景驰,并招募了大量百度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硅谷是不签竞业禁止协议的。硅谷认为员工可以自由择业,企业不能禁止员工跳槽或创业,这就使得企业很难保守技术秘密,因此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技术领先。不过,虽然硅谷不签竞业禁止协议,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和国内相比却要成熟和健全很多。
或许,竞业禁止之痛,还得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着手。
3、投资公司有没有查过景驰的背景?
景驰的某早期投资机构表示他们最初其实是注意到了王劲的竞业协议的。“但当时公司就有两个类似的诉讼,并且也都顺利处理好了。”因此,该机构并没有因为竞业风险而放弃对景驰的投资。
另外,晨晖创投合伙人曾浩燊评论认为,竞业协议并不是一句话简单粗暴地规定了某个人不能干什么,某些竞业协议里可能会有一些特定的条款,比如规定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不受竞业协议约束等。曾浩燊认为只有有足够的细节条款决定了被投企业不会受到竞业协议太大的牵连,投资机构才会决定投资。“投资人绝对不会明知违反了竞业协议还要去投的。”曾浩燊如此表示。当然,也有投资人告诉动点科技,竞业禁止在国内基本上形同虚设,“有风险,那就在幕后搞就好了。”
此外,还有一 VC 向动点科技透露机构在考虑是否对企业进行投资时,会将竞业协议作为风险写入尽调报告,但在决定最后是否投资时,还需要考虑更全盘、更综合的信息。“比如,创业项目是不是真的踩了大公司的必争之地等。”
总之,对于投资而言,竞业禁止问题似乎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