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湄潭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湄潭审判”报道了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信息科原科长陈遥刚受贿案一审开庭的消息,公诉机关指控陈遥刚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收受陕西步长制药公司唐某琴好处费31万3300元。
所谓统方,业界亦称之为“打单”,即由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的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做依据!因此医药销售代表收集每个医生的处方信息,不仅是为了解竞争对手和市场,而是为了在推销药品时可以有的放矢,对号入座,精准营销!
获取统方基本上有三种途径:
(1)联合医生,里应外合,科室医生打开工作站后看医嘱执行单,进行专项统计;
(2)利用职务之便,尤其是药剂科和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进行售卖,也就是本案的情形;
(3)“黑客”或替医院维护系统的外聘技术人员,利用其熟悉数据库环境,后期则私自进入数据库以调取统方数据,并匿名向药商进行出售。
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我国与“统方”有关的刑事案件共234起,其中, 2014年审理相关案件48起,2016年有51起,2017年39起,2018年44起。浙江、山东和湖北省为涉“统方”刑事案件最多的省份。对于此类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行为,还涉及商业贿赂,多以受贿罪认定;而对于厂商代表购买统方数据的行为多以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去定罪;对于医药企业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本案起诉书概要: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陕西步长制药公司业务员唐某琴为及时了解其推销到县中医院的药品用药量和库存量信息,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信息科原科长陈遥刚,唐某琴请陈遥刚帮忙每月提供药品用药量(注:后文明示为每位医生具体的处方量)及库存量信息,并承诺按信息量给予好处费,陈遥刚表示同意。
2017年1月,唐某琴将需要了解的用药量及库存量的药品名单提供给陈遥刚,请陈遥刚提供医生用药量及药品库存量。陈遥刚从医院信息科信息管理系统后台运行数据库中,将唐某琴所需的信息筛选出来统计好并打印。2017年2月的一天,陈遥刚将打印好的统计信息表拿给唐某琴。
为方便筛选医生的用药量,按照唐某琴的要求,从2017年3月起,陈遥刚将统计的信息用QQ邮箱发送电子档给唐某琴。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陈遥刚每月将统计的信息通过QQ 邮箱传送给唐某琴,唐某琴每月均按约定的比例,共给予陈遥刚好处费313300元。
陈遥刚作为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信息科科长,在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医院数据库的职务便利,按照医药代表指定的药品名称,从数据库中进行筛选,并将相关数据复制至外网,再通过邮件将相关数据发送出去。可见,陈遥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各地司法判例中,公立医院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的刑罚依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其收受好处费来看,超过20万元,属于受贿 “数额巨大”,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步长制药业务员个人涉嫌行贿
公司业务员唐某琴在推销药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获得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处方数据,承诺按信息量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让信息科科长陈遥刚帮忙每月提供药品用药量及库存量信息。唐某琴多次给予该院信息科科长贿赂款累计达32.51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就达到立案标准。唐某琴犯行贿罪,根据罪行处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步长是否可能完全撇清与否认统方不知情呢?
在医药代表的回扣、统方案件中,对其背后的公司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多。因为虽然员工受雇于公司、但员工的行为并不都是公司意志作用的结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员工个人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私下以自己名义行贿受贿。
单位贿赂罪的实施如果是单位整体意志的结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则商业贿赂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但是,以往判决中,药企容易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撇清责任,把回扣、统方认为是销售人员为了提升业绩、获得更多提成,而完全归咎于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对企业的定罪取证困难,行为意志归属难以判断。
在本案中,我们来看陕西步长制药公司业务员唐某琴给出的好处费,第一个月,她给出了1.18万好处费,第二次18个月之内给出31.33万元。
中国有2700个县和区,作为步长制药一个基层县域代表(我相信有非常多的读者跟Dr.2一样,第一次知道中国还有个湄潭县!),哪怕是业务负责人,她的税后总收入有多少?这笔钱是怎么来的?这还不算统方之后100%涉及具体医生回扣的发放,金额至少是统方费的数倍!假定涉及超过每月百万左右的现金发放,如果她自己有那么多钱去付,那她的年收入要超过大部分步长制药的高管薪酬了!如果费用不是从公司支取,说相关领导毫不知情,无论如何也是说不通的,即使是在法庭上!
但是根据步长制药公开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其每年组织数万场学术会议和调研,不知道这么小的一个中国县城的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是从哪个学术推广费用里面进行的列支和转化的呢?换句话说,如果一年只有几万块钱的商业贿赂给医院相关人员,说明是业务员为增加自己收入而发生的个人行为,也可以理解,但这么大一笔钱,怎么可能完全是个人行为!她自己一年税后只收入一二十万,然后不吃不喝也不养老人孩子,为公司全力奉献不说还搭一大笔钱?
因此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是长期以来公司整个部门制度化的实施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假定销售部门均定期拜访客户,请客送礼,支付统方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均可在公司支取,根据销售业务或其领导权限,确定费用支取额度等,即使该行贿行为没有直接得到公司意志的授权,也很难否认其实际上是公司整体意志支配下的结果。
如果此案宣判,司法机关认为行贿证据确凿,对业务员唐某琴好处费的来源、票据取证充分、获得完整证据链,则步长制药可能无法以回扣统方不知情为由撇清责任!
给药企、医药代表法律扫盲:什么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不向医院医生、信息科购买统方,而是找其他已经获得该数据信息的相关方,比如说其他医药代表购买统方是否构成犯罪?陕西步长制药公司业务员唐某琴作为统方数据的一手获得者,那么假定有其他代表从她手里购买这些统方数据呢?如果有,这些医药代表购买上游的统方数据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指明知上游获得的统方数据是犯罪所得,在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高压下,不可能来自于正常渠道!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之所以写这个法律扫盲段,是Dr.2在给部分药企内训和高管授课时,他们想当然认为,我从医院统方不对,但从其他渠道来的就没问题,法律管不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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