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大数据时代,“技术善”与“伦理善”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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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容忽视。根据美国独立研究机构波莱蒙研究所(Ponemon Institute)一份有关数据风险的最新研究报告——《2015年数据泄露成本研究》称,全世界范围内医疗保健信息泄露的平均成本是每条记录363美元,而美国为398美元。

2.2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指主体在充分知晓自己个人信息被利用的范围、方式和后果后,自主做出如何处理个人信息的决定。在医疗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潜在价值大多体现在数据的二次分析上,而在收集数据时,这些数据会被谁利用以及其用途可能是未知的,因此也就无法告知用户。然而现实是,很多研究机构在没有征得数据所有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默认其同意,就对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利用,这显然违背了知情同意原则。

2013年美国一个印第安小部落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未经知情同意便采集其DNA样品,而当时只是被告知其DNA样品将用于糖尿病研究。事实上,这些数据后来被用于更广泛的研究,如精神分裂症研究。

2000年12月20日,美国《华盛顿邮报》上登载了一篇题为“挖掘农村DNA富矿”的报道,自1995年以来,在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徐希平的协助下,安徽大别山附近数以万计的百姓为哈佛大学与中国的合作项目“贡献”了血样,这些血样进入了哈佛基因库,最终用于对哮喘病、糖尿病和高血压等疾病的研究,而当时百姓只被告知做免费体检。可见,目前海量的数据二次利用时,再次征得用户的知情同意,无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效度都难以实施。所以,医疗大数据时代,真正的知情同意很难贯彻实施。

2.3去主体化与人文关怀

医疗大数据的应用试图通过数据表征人类的一切活动,如生命体征、疾病信息、生活环境、教育程度、饮食习惯等,从而构建一个数字化时代。人类利用数据信息创造了一个数字人体,真实地复制了人的解剖学、生理和生物数据。

但是,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带来一个客观问题,那就是“去主体化”,即在人与数字的相互交往中,大数据汇集,数字脱离主体而存在,作为主体的人被数字代替,数字反而成为主体。

有学者指出,“当代医学技术已经处于主体地位,并且开始无限制地介入和干预身体,将具有丰富感受性的身体仅从生物学意义上加以对待,人内在的情感、价值和尊严等生命意义被遮蔽,愈来愈明显地体现为一种‘去主体化’倾向”。

一方面,对医务人员而言,由于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度依赖数据,从而可能限制自己的思维,失去传统的临床经验。丹尼尔·奥弗莱(Danielle Ofri)曾坦言:“描述患者病情受一千个字符的限制,这限制了医生的思考。电子病历系统要求分类记录病情,将患者的状况按不同方面输入不同的区域,这导致医生难以对患者形成完整的印象。”

另一方面,对患者而言,由于被各种数据所标记,成为一个没有思维、意识和情感的数字符号,患者的疾苦也变成了一堆数字和影像,人的主体性丧失。这样一来,医患交往时,医生的关注点由患者转向各种数据,似乎需要面对更多的计算机,而非患者。患者也难免对医生通过敲击键盘、盯着电脑屏幕就能看病感到疑惑,感觉自己没有被真正倾听和理解。那么,医患间的接触倾听、耐心沟通、情感抚慰、价值认同等人文关怀就会受到蚕食。例如,目前Diabetic Link建立的患者医疗健康网络社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治疗经验和疾病信息等。但是,这样的交流只能看到双方的脸部和上半身,医生无法感知患者的体态言语、细微的情感和行为变化,更何谈医学的人文关怀。

医学终极关怀是对生命价值的高度体认,肯定人是一种精神和文化的存在。然而,“现代医生专注于诊断治疗的器械化、数字化和计算机化而偏离关注病人的心理、精神,从而割裂了医学与人文的结合”。

3、应对医疗大数据伦理问题的对策

医疗大数据应用的伦理问题解决,需要在医学伦理学理论、原则指导之下,坚持以人为本,多部门协调合作,共同配合。如此,医疗大数据才能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3.1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注重综合性人才培养

医疗大数据的应用涉及到医学、计算机、伦理学、法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因此,需要多学科共同解决和论证医疗大数据的问题。

首先,加强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和更新,通过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用户对医疗信息资源的权限管理,从而使得各类医疗大数据在合法范围内使用,防止资源被滥用造成泄露隐私,产生安全问题,如有人提出的“医疗隐私层次化控制”。

其次,要加强计算机技术的研发,如数据挖掘技术、整合技术等,从技术上加强对医疗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将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潜在价值性给挖掘出来。

最后,注重综合性专业人才的培养,既熟通医学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又贯通伦理学、法学知识。深度挖掘医疗大数据的真实性和潜在价值性,如此,方能在应用医学科技的同时,追求更高层次的“伦理善”,成为一个有学养的医务工作者。

3.2法律和伦理协同制约

在医疗大数据时代,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伦理道德进行修补,已经不足以抑制其带来的伦理风险。因此,要重新制定新的法律,约束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自律意识和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

首次,加强立法,通过法律保护患者隐私权利。如美国制定《基因隐私法》,《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在遵守不伤害、有利、公正等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寻找相应的伦理对策。如有学者提出“动态的知情同意”,它是一种以患者/受试者为中心的同意,符合医疗大数据时代的个性化需求。还有学者提出将动态同意与宽泛同意相结合的“元同意”。总之,在应用医疗大数据时,需要法律和伦理协同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

3.3重视人的主体地位,加强人文关怀

黄万盛认为:“人文关怀就是把天道的合理性跟人存在的合理性完全打通。真正把‘人’当作一个有创造性的主体,与‘天道’的关怀结合起来。”康德也强调人的主体性,认为“人是目的,不仅仅是手段”。医疗大数据时代,个人数字化是必然结果,但在面对数字化人体时,必须强调人的主体性,使科学技术成为符合人的目的、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科技,使人与科技的关系成为人与科技的生态,而不是成为机器与机器、数字与数字僵硬的状态。所以,现代医生在利用大数据时,不能失却自我主体性,重视医学人文关怀,通过智慧、自我经验与患者沟通交流。

医学人文关怀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躯体健康,还应关注其心理健康。人是躯体和心理的统一体,有复杂的情绪情感、心理需要和精神追求,这些都会影响疾病的演变过程。因此,医生应站在患者的角度体察、帮助、抚慰患者,耐心沟通,充分尊重患者。不能把患者仅仅视为一个有各种数据标签的“虚拟个体”,而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性,包括自由、理性、尊严、责任等基本价值,充分体现医疗实践中的伦理和道德价值。医学的终极关怀是敬畏生命,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任何时候,医学都只是手段,而不是健康的主宰。

综上所述,医疗大数据的应用顺应时代潮流,是一个重大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追求医学“技术善”的同时,更要强调“伦理善”,重视人的主体性,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信息技术、法律政策、伦理规范等对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做出具体的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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