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可以通过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变更备案信息,增加中文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申请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和办理备案时,应当在申请表、备案表中相应栏目内填写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的中文。
(三)已备案的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登记企业中文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的,企业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变更备案信息,增加中文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2019年1月1日后生产的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应当包括中文,并应当与备案信息或者变更后备案信息上对应的中文一致。
(四)已注册的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对于同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的情形,企业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至少办理1个含有中文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注册变更文件;其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可不单独办理增加中文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的登记事项变更,待延续注册或者其他注册变更事项时一并办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2019年1月1日后生产的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应当包括中文,中文应当与该产品(或者同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的其他产品)注册证(或者注册变更文件)中对应的中文一致。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如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已使用简体中文,不需办理变更。
特此公告。